立法禁止转基因技术在农林畜牧鱼和中草药,以及在开放的自然环境中的应用。全民禁转,保家卫国!
■ 附:
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
第008、150号“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”的答复意见建议提案复文
环建函[2018]16号
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8、150号议案的答复意见
你委转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8、150号“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”收悉。经研究,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我国面临的生物安全问题
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,也是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。近年来,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,涉及生物安全的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流失、外来物种入侵、转基因风险等问题在我国日益凸显,由生物因素引发的各类安全威胁更是呈现出复杂性、多样化的特点,对我国生态环境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,对我国生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。加强生物安全管理,对保障新时期、新形势下我国的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。
二、我国现行生物安全管理体制及相关法律法规
(一)生物安全管理体制。国家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,已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,涉及生物安全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外交部、教育部、科技部、自然资源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海关总署等。其中生态环境部(时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)设立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,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的工作。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能。
(二)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。我国已制定一系列相关的法律、条例和管理办法,如《环境保护法》《农业法》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森林法》《渔业法》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《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》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